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中国颍州    阅读: 次   保护视力色: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5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监督和维护,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政务服务网是指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办事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四部分。

第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主要指由申请人发起,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监管实行统分结合,省市县分级负责。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推进政务服务网深度应用,协调督促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本级分厅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的推广应用和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联合办理。

(三)负责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各地、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线上线下服务开展电子监察和绩效考核。

(四)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建议、纠错、投诉等分办、督办和监督,汇集各方需求,协调督促优化改进。

(五)负责对安徽政务服务网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和标准化;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展业务办理,负责本单位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内容核定、权限设置、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安徽政务服务网对接联通;负责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反馈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变更需求等。

第三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按照统一标准、自上而下的要求编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省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系统对口单位实施清单标准化。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变动及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的调整等情况,编制、法制等部门负责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根据目录清单调整变动,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对实施清单作相应调整,清单调整的审核流程与编制审核流程相同,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操作维护。

第四章  平台应用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安徽政务服务网办理,实行统一查询、统一管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全流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确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具体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办理人员按权限各负其责。安徽政务服务网采用实名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参数和数据。如遇人员变动等确需修改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管理员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合办理,由主办部门统一收件、转递相关、分头办理、统一反馈。主办部门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应当公告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办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

第十七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由主办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协办要求,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主办部门。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依托省、市两级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事项信息、电子证照、证明、批文等政务服务信息应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第二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将办理过程和结果信息、其他渠道产生的信息以电子化形式,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和结果信息保存原则上以电子证照化类型文件为主;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存并归档,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分级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的安全保障、技术维护和持续优化工作。

(一)负责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安全运行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保障安徽政务服务网整体安全。

(二)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日常技术维护、迭代升级、持续优化及配套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三)负责安徽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体系通畅运行,保障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服务数据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网络和业务系统终端的安全;负责对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的事项及其过程、结果等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数据安全审核等工作。建立接触政务数据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应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配套设施、改造升级、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依托电子监察系统,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从事项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对政务服务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进行电子监察。按时效、流程、内容、裁量(收费)、廉政风险点等要素存在的异常情况,分类制定电子监察规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事项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明察暗访、服务评价、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服务网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