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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33012412/201712-87029 信息分类: 清理与调整职权情况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29
发布机构: 24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29
生效时间: 2017-12-29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86项)(2017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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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86项)(2017年本)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中国颍州    保护视力色:       
附件1
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86项)
序号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
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区发改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令第29号)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 区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3 区水务局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的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4 区卫计委 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5 区卫计委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
2、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5〕326号)
3、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
行政相对人
6 区卫计委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7 区卫计委 从业人员健康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具备开展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 区卫计委 水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9 区卫计委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10 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安全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9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18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11 区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1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第3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总局令第50号)第4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12 区财政局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证机构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
机关
13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1.《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14 区粮食局 粮食质量鉴定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附件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取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附件2《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九条第三款: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1、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2、阜阳市物价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产品质量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49号) 行政机关
15 区粮食局 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质量鉴定 1、《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七条 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2、《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附件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取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附件2《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7号)第十九条第三款: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1、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2、阜阳市物价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产品质量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49号) 行政机关
16 区林业局 林木种子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17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设立验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18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19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予以转换。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0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予以转换。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1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2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3 区农委 种子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4 区农委 肥料质量检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市场调节 行政机关
25 区农委 肥料成分检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市场调节 行政机关
26 区农委 农药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7 区农委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具有农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 行政机关
28 区农委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具有农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 行政机关
29 区农委 渔业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渔业捕捞许可
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30 区农委 渔业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1 区农委 6个月内健康证明 《职业兽医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执业兽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具备开展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收费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32 区农委 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 具备开展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收费 行政相对人
33 区农委 兽药质量检验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违反兽药生产、经营事项生产、经营兽药或者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具有兽药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收费 行政机关
34 区农委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检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具有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收费 行政机关
35 区农委 种畜禽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收费 行政机关
36 区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第四条第五款: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7 区住建局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1.《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专项检测资质;2.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38 区住建局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4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4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4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4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4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委托
4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验资报告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4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验资报告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验资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登记
4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5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63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或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5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量包装产品监督检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商品计量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 《标准化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1、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阜价费[2014]149号《关于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阳市物价局 财政局文件) 行政机关
5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乳制品生产企业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乳制品的处罚 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收费,依据:阜价费[2014]149号,标准:见收费文件) 行政机关
5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收费,依据:阜价费[2014]149号,标准:见收费文件) 行政机关
5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检验检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销售、不召回、追回的处罚 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收费,依据:阜价费[2014]149号,标准:见收费文件) 行政机关
5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法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的处罚 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收费,依据:阜价费[2014]149号,标准:见收费文件) 行政机关
5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生产者将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 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行生产管理记录的;未按规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具有食品添加剂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 3、皖价费[2014]144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机关
5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 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收费,依据:阜价费[2014]149号,标准:见收费文件) 行政机关
5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检验检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收费,依据:阜价费[2014]149号,标准:见收费文件) 行政机关
5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51号)
行政相对人
6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51号)
行政相对人
6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 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51号)
行政相对人
6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51号)
行政相对人
6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4〕151号)
行政相对人
6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的假药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6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劣药的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劣药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6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6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的劣药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6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药包材的检验检测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局令第13号)第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监督管理及检查所需的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五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包材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包材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6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药包材的检验检测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局令第13号)第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监督管理及检查所需的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五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包材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7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化妆品的检验检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7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检验检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7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的假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按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
7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处罚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定抽样、鉴定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 第二条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7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7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7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文件执行 行政机关
7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3、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 《标准化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1、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阜价费[2014]149号《关于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阳市物价局 财政局文件) 行政机关
7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7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违反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规定,从事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禁止行为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8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法定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5号)或者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81 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二级以上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2 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验资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7:小额贷款公司
2.《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初审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3 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一、严格市场准入……(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初审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4 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及增资时验资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初审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5 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一、严格市场准入……(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备案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6 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时验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7: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备案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