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59471/201712-90513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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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机构: | 颍州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05 |
生效时间: | 2017-12-05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终止办理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行政服务事项的公告 | ||
文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1514号)要求。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市、县(区)财政局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补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行政服务事项。省级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已关闭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补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功能,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登记使用,待财政部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发后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