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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96408887/200805-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19
发布机构: 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17-12-19
生效时间: 2017-12-19 废止时间:
称: 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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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19      保护视力色:       

一、凡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出勤者,必须事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根据实际请假天数,分别由局长、分管局长和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大队负责人签批;三天以内的,由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签批;三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的,由局长批准。

三、签批后的请假条必须在离开前交给带班领导或值班人员,由当班人员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四、请假人不得随意超假。确需续假的,须按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到期后,请假人要及时向批假领导和当日值班人员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