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6408887/200805-0001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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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机构: | 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19 |
生效时间: | 2017-12-1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请销假制度 | ||
文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一、凡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出勤者,必须事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根据实际请假天数,分别由局长、分管局长和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大队负责人签批;三天以内的,由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签批;三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的,由局长批准。
三、签批后的请假条必须在离开前交给带班领导或值班人员,由当班人员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四、请假人不得随意超假。确需续假的,须按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到期后,请假人要及时向批假领导和当日值班人员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