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信息公开 > 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号: 099502173/201712-19745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29
发布机构: 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12-29
生效时间: 2017-12-29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颍州区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号: 词:
转载网址: 转载日期:

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颍州区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护视力色:       

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颍州区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区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行政执法重点联系单位制度的通知》(皖府法〔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的意见》(阜政办〔2017〕24号),结合颍州区实际,对在颍州区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实施方案,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为颍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服务型执法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民主化要求的一种新的执法方式,其核心在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以更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方式和优质服务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推行服务型执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粗暴对待当事人、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二、什么是服务型执法

服务型执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以教育引导为先,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和“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的新型执法方式

三、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实施服务型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服务型执法。正确处理服务型执法与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刚性执法的目的。

2.合理原则。实施服务型执法应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地方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需要,科学构建服务型执法项目体系。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严守党纪国法和各项纪律规定,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3.主动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型执法,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认真研究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服务型执法项目和措施,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4.适当原则。实施行政执法应优先采用服务型执法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服务型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加强服务型执法为由而疏于或放弃自身的监管职责。

5.便民原则。实施服务型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依法公开,并做好服务型执法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服务型执法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服务型执法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领域。

1.行政规划。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发布各类规划,明确发展方向,提供有关信息,制定政策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产生影响,以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2.行政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3.行政合同。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接受和赞同,实现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化解矛盾的目标。

4.行政调解。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职权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主持或主导行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达到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目的。

5.行政建议。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部门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主动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引导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6.行政提示。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为有效防范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行政机关各项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

7.行政约谈。各行政执法单位针对行政相对人因企业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的突出问题,以行政主体或所属执法机构名义,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8.行政警示。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而依法不予处罚或处理。

9.行政纠错。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过程中,同时责令案件当事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延续、违法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

10.行政走(回)访。各行政执法单位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本单位开展的重大管理活动、重大执法案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回)访,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

11.行政鼓励。各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鼓励,以正面和积极的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

四、颍州区全面推进服务型执法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充分认识保障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不粗暴对待当事人,不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法。正确处理服务型执法与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刚性执法的目的。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型执法,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