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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62754/201712-66853 信息分类: 决策制度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医疗,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社保,公安、安全生产、司法,民政、扶贫、救灾、优抚,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气象、质量,食品安全,残疾人工作,其他,公民,企业,投资者,旅游者,外籍人,三农,妇女儿童,残疾人,其他,通知,其他,婴幼儿,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20
发布机构: 颍州区供销合作社 生成日期: 2017-12-20
生效时间: 2017-12-20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标准及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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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标准及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标准及考核奖补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标准及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广德、宿松县供销社,省社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方案》,促进全省供销社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的带动作用,经2017年省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联席办公会第5次会议研究通过,建立供销社电子商务发展基金(2017-2019年),并制定了《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标准及考核奖补办法》,现予以印发。各级供销社要对照标准,大力开展示范创建,进一步推动全省供销社系统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5月19日

 

 

 

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标准

 

    一、电子商务示范县社标准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当地发展电子商务基础条件较好,产业特色明显,资源丰富。

   (二)县社成立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组建电子商务协会等推进机构,制定了中长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三)供销社县、乡、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较为健全,电子商务基层服务站乡村覆盖率100%。

   (四)县社拥有具有较强控制力的农村电商实施主体,县、乡、村三级电子商服务站点基本配套,有较强的电商物流配送能力;社属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不低于80%。

   (五)依据系统综合统计网上直报,本级电子商务年销售额或交易额在系统内排名靠前,增幅高于系统平均水平。电商年销售或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个。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

   (一)企业为独立法人,供销社持有股本不低于总股本的34%,持续经营1年以上,并纳入供销社系统综合统计网上直报。

   (二)企业有中长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拥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和专业的电商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仓储配送设施及县、乡、村三级节点物流配送顺畅。

   (三)企业运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网上销售平台,拥有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电商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其中:区域型电商企业,线上销售或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企业销售或交易总额的50%;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线上销售或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企业销售或交易总额的20%。

   (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现代流通效率和为农服务水平,对我省系统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以上标准,省社将根据系统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水平,年度统计指标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安徽省供销社电子商务示范县社、示范企业

考核奖补办法

 

     一、绩效评价和奖惩管理

    (一)省社2017-2019年每年进行全省供销社系统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评选。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后续考核与奖惩。

   (二)对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省社通过省级“新网工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社电子商务发展基金分别给予项目支持或奖补支持。

   (三)对推进发展电子商务工作上措施有力、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市级供销社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四)对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授牌。

    二、奖补办法和标准

   (一)2017年至2019年,省社每年评选电子商务示范县社4-6个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含电子商务应用企业)8-10个。已经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二)当年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县社,从省级“新网工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中切块10-20%,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专项给予奖补。

   (三)当年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从省社电子商务发展基金中分类定额予以奖补:

    1、区域型电商企业,全年线上销售或交易额分4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两档,给予定额奖补;

    2、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定额奖补。

    3、对往年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以后年度经营业绩突出,线上销售额、利润同比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选取前两名,从省社电子商务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

   (四)对于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县社和示范企业,经绩效考评,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导致项目实施不力,发展乏力,缺乏实效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者不到位的,将取消示范资格。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徽省供销社。